上海货车江都撞死人 运输公司投保后还得赔两成
上海货车江都撞死人
2006年5月3日l时25分左右,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小钱驾驶公司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江都城区道路上,遇江都市民苗欣莉在机动车道内推自行车过公路,小钱措施不及,与对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苗欣莉受伤。后苗欣莉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5月21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小钱、苗欣莉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判决:运输公司投保后还得赔两成
由于运输公司此前为小钱所驾驶的厢式货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0月15日零时到2006年10月15日零时。
不幸发生后,苗欣莉的亲属随即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因苗欣莉死亡所产生的事故损失281529.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立案后,很快进行了开庭。关于赔偿主体,因小钱在事故中与死者负同等责任,同时结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因此,法院认定,小钱应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时小钱是在施行职务行为,所以该赔偿责任由运输公司承担,小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前肇事的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该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且有不计免赔特别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事故因承担保险金的支付义务。
关于赔偿的比例,法庭认为,根据运输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对号入座”下,小钱和死者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对上述281529.6 元损失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40764.8元,运输公司赔偿死者亲属上述281529.6元损失的20%即5630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86305.92元。剩余部分损失由原告方自行负担。故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方86305.92元,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140764.8元,由该公司给付原告方。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赔偿比例七成全赔
一审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不当,运输公司投保的是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合同条款产生疑义时,应当按照疑义利益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即70%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50%承但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197070.72元,由该公司给付苗欣莉的亲属,此外,运输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以案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小钱与苗欣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上诉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上诉人即运输公司投保了商业性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运输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并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还是按照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合同条款产生疑义时,应当按照疑义利益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且保险合同还约定有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即除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外,不再存在免赔事项,本案中保险公司若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必然又存在事实上的免赔情形,产生合同条款上的矛盾,按照疑义利益原则仍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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