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投保人及救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所属分类:  2013-10-8 11:46:03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如实告知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为保证保险活动正常开展,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十分重要。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2)收取保费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或者决定终止保险合同并正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代位追偿权。如果存在第三责任人,保险人有向第三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应付赔偿部分转让给保险人。

  (2)义务

  I)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及时签单义务。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此时,保险合同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以作为书面合同的证明。

  3)赔偿义务。在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义务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4)勘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保险人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告知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各种与索赔相关的材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5)保密义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2.投保人及救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机动车辆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知之甚少,很难充分了解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保险和法律术语。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作出详细、准确的说明。

  2)退保权。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基于以下原因可能会要求退保:汽车按规定报废;汽车转卖他人;重复保险:对保险公司不满,想更换保险公司。

  3)获得贻偿的权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2)义务

  1)告知义务。保险合问定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告知采用询问回答的方式,投保人只需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这种方式明确规定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重要事项,对询问以外的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必告知。

  2)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履行缴纳保费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交清或分期付款。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当被保险的汽车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必须增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3)申请批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出险后的施救与通知义务.汽车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施救、报案和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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