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如实告知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为保证保险活动正常开展,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十分重要。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2)收取保费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或者决定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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