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单独损坏车险不赔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
“买保险未必就保险”——直到遇到第一起车险事故,北京的李先生才领教了这句话的内涵。
6月23日晚,李先生驾车调头时与马路牙子来了个零距离接触,轮胎当即被蹭出一个口子,轮毂被刮出一道伤痕。基于安全考虑,李先生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到4S店维修。李先生很自信,保险公司肯定能够理赔。之所以信心十足,是因为5月26日买车当天,李先生就在4S店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10余个险种在内的全险,花了数千元的高额保费,目的就是为爱车出现事故时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
然而,在与平安保险公司交涉后,李先生被浇了一盆凉水。
在4S店,李先生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话务员在询问确认车身没有受到碰撞之后,告诉李先生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这让李先生的心一下子凉了半截。李先生告诉话务员他投的是全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话务员斩钉截铁地说:“车轮单独损坏属免赔范围,这是公司的规定!”
“当初投保时,怎么不说免赔?如今发生事故了,才说这不赔那不赔?”李先生很气愤。据他回忆,买保险那天,保险员让他先交钱,然后在保单上签字,签完字后才把保险合同给他,对保险条款也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也遭到话务员的拒绝。而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自付800元更换了一条新轮胎。 回家后,李先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这才发现保险条款密密麻麻,字号比芝麻还小,如果不使劲瞪大眼睛或用放大镜看,保险条款还真难以看清。
6月30日,李先生再次致电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平安保险公司安排北京分公司一位姓李的保险专家为李先生进行了解答。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对‘碰撞、倾覆’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车轮与马路牙子碰撞受损为什么不赔?”李先生问。
“车轮单独损坏是除外责任,属免责条款。”保险专家回答。
“车轮单独损坏为什么要作为除外责任?”
“主要是规避不必要的道德风险,防止有人故意撞坏车轮骗保。”
“但我并不是故意的,你们不能为了防范‘故意的’而把‘非故意的’排除在外!”
“如果不是故意碰撞,你要进行举证。”“没问题,我有事故现场,有证人。”“还是不能赔。”“为什么?”
保险专家无语。
保险公司:这是“行规”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很多车主都有与李先生类似的遭遇。
2009年3月,成都车主张先生倒车时,右前轮不慎与花台前的砖块“亲密接触”,汽车轮毂被刮花。李先生投保时买了车损险,可当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是不赔。
今年3月底,杭州的关先生在避让前方车辆时往路边靠了靠,不料车轮被路边的一块砖头割到,车胎被划出一道口子。关先生立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可对方说,轮胎不属理赔范围,他们不管。”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有类似经历的车主还有很多,关于“车轮单独损坏不赔”的检索结果多达数万条。
车轮单独损坏到底赔不赔?保险公司都是如何规定的? 6月30日,记者首先致电平安保险公司,就李先生的遭遇提出采访要求。记者随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向平安保险公司总部和北京分公司分别传真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记者又分别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公司等10余家保险公司,对方均称“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至于为什么不属于保险责任,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就是这么规定的”,也有的称车轮属易耗品不予赔偿。不过,上述保险公司均称,“如果车轮和车身一起撞坏,车轮就可以赔偿,但车轮单独撞坏不能赔”。
一位多年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很难判断车轮受损到底是因事故损坏,还是人为损坏,保险公司一般对车轮单独损坏不予赔偿,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项规则。“说白了,就是怕有人恶意骗保。”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记者就这个问题在车主中进行了随机调查。绝大多数车主表示,“车轮单独碰撞受损不赔”让人难以接受,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制定的“霸王条款”。车主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在由其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实质是对车主的“绑架”。
“你不能为了防止有人骗保,而将正常事故产生的车轮单独受损也打入骗保行列,这是因噎废食。”有车主这样认为。
“骗保的人即使有,也是极少数,大多数车主不会为了一条不值多少钱的轮胎而故意撞车再去理赔。保险公司这么规定,简直是在侮辱广大中国车主的人格。”车主赵女士说。
不赔,调解和判决都说“NO”
与李先生相比,杨先生要幸运一些。
记者在中顾法律网上搜索到的一篇文章显示,5月8日,因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杨先生猛踩刹车,结果车辆斜向撞击到人行道花岗岩条石上,两个前轮爆裂。保险公司现场查勘认为,车辆其他部位没有受损,仅车轮单独损坏不予赔偿。随后,杨先生委托律师向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认为,杨先生采取刹车措施降低了事故损害程度,虽然只损坏了两个前轮,但其行为是善意的,保险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履行理赔义务。最终,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与杨先生相比,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的索赔过程更费周折。
2009年4月,戴福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事故,导致右前车轮轮毂受损、车胎破裂。当戴福理赔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无奈,戴福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更换右前轮胎费用617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的答辩理由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赔。因为轮胎是车辆磨损率最高的部件,如果单独损坏也理赔,会产生道德风险。
戴福反驳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因碰撞、倾覆所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即使是轮胎在碰撞中单独损坏,也应该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就自相矛盾了。” 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分别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保险责任”部分罗列了赔偿的事故范围,其中包括碰撞。“责任免除”部分由三个条款构成:(一)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免赔的情形;(二)不负责赔偿的事故范围;(三)不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其中,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赔规定在第(三)项中。从该条款的文意看,确实没有说明致损原因与保险责任承担的关系。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损坏事实,也未举证反驳戴福所称的致损原因,应认定其车轮受损系碰撞事故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戴福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形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照价赔偿。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