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6日,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李某驾驶桑塔纳2000型自备车(该车已于1999年11月28日向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从上海驶往杭州,当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146.4km处,发生了两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李某当即向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嘉定支公司报案,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嘉定支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当查看到李某所持的驾照为实习驾驶执照时,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当场表示拒赔,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有效驾驶证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李某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效驾驶证。在数次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嘉定支公司交涉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结果:2001年9月李某到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某遂委托两位律师,将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最终于2001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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