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条款设计有陷阱
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与险企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约束。
多位律师指出,车损险的保费收取违背了保险法的指导原则。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新车按12万元投保,当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3年以后保险价值就就没有8万元了,保险公司定的保险金额还是12万元。
在车损险条款中,要求投保的时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新车投保时的价值),新车投保人都遵守了这一约定,而车辆折旧后保险公司就不遵守这一规定了,保险金额就高于保险价值(车辆实际价值)了。这又是不合理的条款。险企与车主订立合约时,车主只能被动接受,此类条款应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在律师界,“高保低赔”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且险企用了很多文字游戏来掩盖这种不公平,有设置陷阱之嫌。险企却在说,修车要用新件,所以要用新车的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那么,新车用新件有可能用一个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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