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环节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显著提高
《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时间做了严格的限制。《条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这些理赔时间限制,加强了理赔的时效性,并且对于理赔材料和拒赔理由的书面通知,都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积极调整人员配置结构、加强理赔服务培训、整合理赔服务资源、提高理赔服务能力以满足该险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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