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转让法律效果 有效保障各方利益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自动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仔细研读新版条款,以往条款中规定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将不再成为直接的拒赔理由,而仅当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可拒赔。修订后的条款逻辑更为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平衡,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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