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8日,原告蒋太斗与被告许德杰口头达成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将自己的车牌号为苏ECP548桑塔纳轿车一辆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了被告购车款人民币734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收条中载明:“今收到蒋太斗交来购车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元正,我承诺该车于06年10月28日15:30分前如有任何经济等问题由我本人许德杰负责,在此时间以后由蒋太斗负责。蒋太斗承诺在一周内办好过户手续,如今后该车需保险理赔等由许德杰协助处理”。当日,被告将该车交给原告。11月8日,原告至有关部门办理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同年10月31日傍晚,原告驾驶苏ECP548桑塔纳轿车外出途中因避让一辆大货车碰撞在马路边的水泥块上,致车前灯等车头部位多处受损。因被告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中含有车损险,原告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许德杰是被保险人,自己是驾驶人。车辆修复花了原告3800元,为了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1月11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后,被告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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