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们的温总理颁发的462号国务院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了。
作为“以人为本”的强制保险方式,偶本来也无异议,但仔细阅读了《条例》后,开始担心这本来是做好事的办法,最终将无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变相沦落为收费的借口,我们就来看看“交强险”你保得了什么吧?
一、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从上述意义看出,我们想要的“交强险”是能及时足额垫付受害人医疗救治的费用,赔付的额度能够真正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真正发挥社会的保障功能的保险。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当伤者流血不止的时候,痛苦呻吟的时候,我们的保险公司要等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可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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