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撞伤了旁边经过的张某,后张某将赵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延庆法院。日前,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3月4日19时30分,原告张某下班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某村口东时,被告赵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处,赵某所驾车侧滑,其车右后侧与张某自行车左后侧相刮,两车损坏,张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驾驶小客车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赵某所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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