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所属分类:  2013-5-9 21:11:44    加入收藏


   赵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撞伤了旁边经过的张某,后张某将赵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延庆法院。日前,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3月4日19时30分,原告张某下班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某村口东时,被告赵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处,赵某所驾车侧滑,其车右后侧与张某自行车左后侧相刮,两车损坏,张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驾驶小客车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赵某所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赔偿。
   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记者同时了解到,该规则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仍可以免赔。”

2013年3月16日

人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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