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广西贵港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共同分担赔偿原告张海莉经济损失45511.05元,其中奔马运输公司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大地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511.05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2011年8月16日1时,被告韦祖样驾驶大客车沿广昆高速公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左海雁驾驶大货车同方向行驶,至广昆高速(南线)30KM时,由于韦祖祥驾驶的大客车尾随过近,导致大客车车头碰撞到左海雁大货车尾部,造成大客车上张海莉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认定,韦祖样负事故全部责任,左海雁在事故中无责任。张海莉受伤后于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8日到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用去医疗费3268.40元。并且出院时医院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不适随诊。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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