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驾驶一小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一朋友驾驶由西向东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我占70%责任朋友占30%责任。双发均无人员受伤,由于双方都是熟人特在认定书中约定双方损失各自自负。我车经4S修复用去费用9000多一点,费用由自己垫付。
现在保险公司赔款下来后是4600多点,经保险公司咨询对商业险赔付部分没有疑义,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却没有,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责任认定书中“双方损失各自自负”这句话不适用与保险条款中的互碰自赔部分,以此为由2000元强保款拒不支付。就是不适用互碰自赔条款按责任划分,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淄川支公司)也要赔付我 1400元呀!他们现在却一分都没有赔。
分析:一、此案虽然不符合省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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