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1]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是交强险法律的一般原则,非依法律排除规定,任何人无权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无权剥夺“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的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赔偿符合交强险法律的一般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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