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王,是位货运公司司机,今年4月在一次车祸中,我的货运车受到比较严重的损伤,需要在修理厂进行大修。
由于我投保汽车停驶损失险,并且在定损期间经修理员评估,大约需要1周时间才能将汽车故障修理完毕。
于是我便与保险公司约定修理时间为1周,当时我在投保汽车停驶损失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每日赔偿金额为150元,最长修理期为2周。既然此次约定1周,那么我就觉得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给我1050元。
也许是修理员比较勤奋,可能修理的过程没有修理员原先预料的那么繁琐,仅4天功夫,修理厂就把我的汽车修好了,于是保险公司便立刻通知我前来取车,并结算理赔费用。当时我正好出差在外,几天后才到修理厂取车。
可当我到保险公司去索取理赔额时,却发现保险公司只给我600元,我很不解,因为保险公司给我的解释就是实际修理天数只有4天,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4天乘以150元的标准赔付我600元。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那么在货运车送修时,我和保险公司的约定期不就只成为一张废纸吗?我对此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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