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多收费用违背了公平原则,判折中确定理赔金额
保险公司将投保的二手汽车的价值评估过高,造成投保车的保险金额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就理赔金额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当事人不服,起诉到锦江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时,明知保险金额大于该车的实际价值,依然以此金额签订保险合同,并据此收取多余的保费,其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应承担相应的理赔风险。
2009年10月,曲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为自己的二手车购买了机动保险。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对该车的价值评估为9.7万元,并要求曲先生以此为依据购买保险。去年4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员核损,应当按全损报废。但双方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于是,曲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曲先生认为,既然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是9.7万元,就应当以该金额为理赔基价,从投保之日2009年10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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