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某单位的一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后,又附加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按核定座位数每座投保3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出险,造成车损和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除对车损赔偿外,另对被保险人之驾驶员死亡赔偿24000元。该单位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了抚恤,抚恤金21000元,该单位认为事情已结。事后,驾驶员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的死亡,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时,即向该单位索要这笔赔款。该单位以保险费为单位所交和驾驶员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驾驶员家属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随后,被保险人、驾驶员家属、法院均分别向保险公司征询:谁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的权利。 分析保险公司在讨论时意见相左,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已经对驾驶员进行了抚恤,车上人员赔款理应归单位。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但应以不遭受损失为限,即给付驾驶员家属保险金与抚恤金之差额3000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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