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保险理赔时,车主因定损价格和实际维修价格不一致而导致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
案件回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
2006年3月12日,刘世德驾驶川ACZ999号奔驰轿车在武侯区某路段与桑塔纳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世德全责。3月13日,刘世德的受损车辆被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某汽车维修公司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确定维修费用为14万元。但刘世德提出了异议,便自行将撞坏的奔驰车送到了成都××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共花费27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刘世德的个人行为,因此拒绝支付27万元的维修费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2006年9月,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一审裁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奔驰车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服,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3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支付21万元的损失,其余6万元由刘世德承担。
法官释疑: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世德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交由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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