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19时55分许,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荔城镇荔塔路二号圆盘往一号圆盘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84公里加200米处时,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车辆过程中,驶过公路左侧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邹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停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赔付邹某5150元,次日16时许,原告主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的12月6日原告赔付425000元给李某家属,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交强险获得赔付后,原告申请商业险的赔付,保险公司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合同约定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不予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保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