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具备出租车司机资格为由拒赔,李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李先生4.1万余元保险理赔款的判决。
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2010年2月16日,张先生驾驶李先生的出租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某处时,与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公交车3乘客受伤。事发时,张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出租车司机驾驶资格证,投保车辆用作自家串亲戚,未在营运。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公交车修理费、出租车修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李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12年4月23日,保险公司为李先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我司查勘核实,标的出租车当事司机无驾驶资格证,依据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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