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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