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定损及维修,可能导致不能完全获得赔偿的后果。 案情 修车花6万理赔时遭拒 庞某为自己豪车投保了限额近60万元的车辆损失保险。2010年,李某驾驶庞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 事发后,庞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将车开往4S店。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车辆损失6万余元。4S店按估价进行维修,并开具发票。 庞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认为庞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即单方将车辆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车物鉴定操作规程,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遂不同意进行理赔。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以及庞某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全额进行赔偿。 判决 车主找评估有瑕疵获赔5万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在保险公司开始定损之后单方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定损的行为,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上存在瑕疵,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评估程序存在瑕疵。 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庞某应将更换的旧件交与保险公司,而其无法提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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