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
案例一:
江苏新沂人王某撞死人后驾车逃逸,出逃一夜后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人18.5万,其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11万交强险的索赔要求,结果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予以了拒绝。双方闹上法庭,1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一审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11万元。
23岁的王某家住江苏新沂市某村,自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2011年9月9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他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2011年10月11日19时许,王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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