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的孙女士给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保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方王先生受伤,之后孙女士支付给王先生3万多元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不是城镇户口为由,仅赔付给孙女士1万多元。近日,牟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给孙女士赔偿款3万余元。 2007年4月,孙女士在烟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期为一年。当年5月,该车在莱山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王先生受伤。后经莱山警方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8年3月,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3万余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孙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提供了理赔材料。之后,保险公司在2008年8月仅支付给孙女士赔偿金1万余元。孙女士对此赔偿不满,便诉至牟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余下的2万余元赔偿款。 在此案审理中,保险公司称,孙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第三方王先生系城镇户口,故保险公司仅能依照农村户口标准进行核赔。 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再为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