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界和保险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投保交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交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答案,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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