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2011年4月4日8时20分,受害人曹某乘坐田某驾驶的皖N31881号重型普通货车(该车系挂靠在霍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在霍山县境内沿X068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20㎞+500m弯道处,将站在该车车厢上的曹某甩出车外,曹某与该车二轴右侧轮胎发生挂碰后被该车向前拖行8.3米,造成曹某受伤后在送往霍山县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田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车主向受害人亲友支付赔偿金32万元。事故发生前,原告霍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被告六安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依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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