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机因无力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要求,却因不符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遭拒。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记者今天获悉,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引入了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调解新机制,让受害人获得了及时的赔偿。 东城法院首创的这一破解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困局的机制使小芹成为了第一个受益者。2007年7月18日晚,家住大兴区的小芹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司机王某驾驶的轿车迎面撞伤。王某在事发后,先行垫付了小芹5万余元的医疗费,却无力再支付其他任何赔偿。为了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王某将曾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 对于王某提出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断然决绝,理由是,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款或赔偿款未经司法、行政确认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城法院法官发现,保险公司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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