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一家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遭拒。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何先生17601元。 何先生诉称,2008年1月8日,他为自己的红旗轿车到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单上注明保险人为浙江省温州瑞安市营销服务部。 2008年8月24日晚上,赵先生驾驶何先生的汽车途经朝阳区柏阳景园小区附近时,为避让行人致轿车底盘撞到石堆后损坏。 经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先生向都邦公司提出索赔。之后,都邦公司在未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估损的情况下拒赔。为此,何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都邦公司辩称,何先生应起诉都邦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都邦公司作为总公司不做业务,和本案无关。 该公司还认为,该起保险案件属假案,该公司到修理厂进行查勘发现,保险车辆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所有损坏零部件都不是本车零部件,而是用其他车辆旧件所替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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