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 暴风、龙卷风;
(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