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本市一车主的爱车在小区内被人划伤,他花了5700元修好后,本以为自己给车保了划痕险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可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该附加险已经取消,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该车主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李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客户要取消这一险种,依法应按照原合同赔偿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 2006年5月的一个早晨,市民程先生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哈飞”轿车被人划了三条很深的伤痕。后来,程先生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对车身的划痕进行了修复,共花了5700元钱。 当程先生带着所有的单据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该公司从2006年4月开始已经取消了汽车划伤附加险,程先生车被划发生在修改保险条例之后,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程先生认为,自己投保划痕险是在2006年4月以前,而且保险公司也未通知他要取消划痕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最后,双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程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要求赔偿自己的修理费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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