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费出单”保护投、保双方合法权益
所属分类:
2014-7-24 20:51:47
加入收藏
日前,福建保监局出台了《福建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下简称《制度》),《制度》在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费资金安全风险,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工作人员介绍,所谓“见费出单”具体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签单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及发票。
据了解,该项《制度》在适用业务范围上进行了限制。《制度》第四条明确,业务对除拖拉机以外的全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电销、摩托车保险),以及除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货运险及财政补贴业务外的单笔签单保费5万元(含)以下的全部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适用。
尽管《制度》对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的见费出单操作标准作出了不同规定,但实质上仍严格贯彻“见费出单”流程。其中,刷卡收费、转账收费、现金收费和预存保费转实收等收费方式均要求在有关部门审验保费到账后,业务系统才可打印保单、批单和发票。
《制度》还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作出细节要求。《制度》提及,保险公司在保单出具时,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操作时间及POS机交易参考号(网银交易流水号、支票号)打印在保单和批单上,时间准确到分。
同时,保险公司系统还被要求应相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范围的保单相关的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单起保时间、POS机交易参考号(网银交易流水号、支票号)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其适用的市场主体覆盖省内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但厦门市并不在本项《制度》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