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退赔”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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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6 1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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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退赔”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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