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保险公司新购自用客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批改、终止和解除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表中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责任
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不同,保险人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机动车辆保险总则 本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所制定。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保险单、条款、特别约定、批单以及其他约定文件,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
第一条 释义
(一)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指本公司。
(二)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与本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按照本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是指保险车辆;在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其保险车辆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五)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车辆】是指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车牌号(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不在此内)、按规定检验合格并由本合同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仅指机动车出厂时含在售价中的原有各项设备及设施,不包括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六)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车辆使用人】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效、合格驾驶证的其他人员。
(七)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记名驾驶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聘用的专职驾驶人员或个人自用车主的家属。
(八)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
(九)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十)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及二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生效、批改、终止和解除
(一)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均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书面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书面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四)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车辆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