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费的相关条例

 所属分类:  2013-4-9 11:47:10    加入收藏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根据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率规章》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日费率”即指日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
应收年保险费X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二实收保险费一已了责任天数X日保险费
    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不同,计算已了贵任日保险费有A, B两种不同方法。
    1.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时,日保险费计算如下:日保险费_生19睑费3002.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超过64个月且不足一年时,日保险费汁算如下:
日保险费(13)=年保险费/365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一)项所列方式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偿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贵任部分的保险费。
    (四)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013年7月4日

车险如何快速有效的进行法律诉讼
     1、合理选择受诉法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   2、做好诉前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是保全车辆),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因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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