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互碰自赔”办法

 所属分类:  2013-4-24 12:29:27    加入收藏



 

      自2月1日起,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开始实行。那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是怎么回事?记者为此采访了省保险协会有关负责人。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二、为什么要制定“互碰自赔”办法?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责任一方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投保交强险后,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赔偿。交强险条款还规定,受害人因事故损坏的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即有责方)应当会同保险人(即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财产进行检验,确定修理费用。如果事故对方也有责任,则也要按同样程序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交叉检验的状况,为此,给各方带来许多麻烦。有了“互碰自赔”,有责任的双方,不论责任大小,本车的财产损失,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赔偿,消除了交叉检验的麻烦,使被保险人的索赔手续简化了许多,可以大大提高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效率。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适用“互碰自赔”?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互碰自赔”: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事故各方必须在事故现场及时向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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