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与车辆停驶损失险的相关说明
I.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增设备投保时的,fi场价格,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3.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发生部分换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4.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GPS等。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未列明的新增设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设备损毁不是由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引起的,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车辆停驶损失险
I.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贝合偿责任。
车辆停驶的原因应该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毁损,不得不停驶而进厂修理。
2.责任免除
( I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问造成的损失。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为责任免除。这就意味着,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而造成返修的损失,保险人仍然有责任赔付。显然这样的规定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糊规定合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规定:非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停驶换失,属于责任免除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条款中直接规定日赔偿金额,却规定约定的赔偿天数长达90天。
4.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II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部分损失赔款二「赔偿金额x实际修理天数
全部毁损赔款=日赔偿金额x约定赔偿天数
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都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当达到保险期限时,无论赔偿天数的累计数是否达到约定天数,保险责任即终止;如果保险车辆在到期日尚未修复完毕,则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