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  2013-5-20 22:52:48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将与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向前健康发展必须完善的保险法。我国的保险业相对与发达国家较落后,保险公司处与刚刚起步阶段,赔付能力不足,老保险法在健康告知采用不适合“不可抗辩条款”,这很明显是国家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前期发展,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另外我国的国民的保险意识起初也不强,道德风险严重,以前也只能用老保险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这十几年保险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而客户与保险公司最大争议显现,关键问题就是健康告知。新保险法此时出台可以说恰到好处,老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你保险公司利益,新法保护广大投保人利益,在保险行业中摸爬滚打10年的我满心喜悦的迎接新保险法的实施,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将来面临许多道德风险而担忧。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一线同仁(风险第一控制人)对客户负责的同时对公司负责。

2013年4月9日

车辆定为全损时,保险人需要遵守的赔偿规定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 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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