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车险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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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9 21: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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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车险免责条款
在购买车险时,投保人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提醒免责条款,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车主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李某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先生为此支付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此后,李先生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原因是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7条有关因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此规定是否会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笔者在此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简单谈谈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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