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和凭证一起被盗 未提供书面材料能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6-30 10:16:05    加入收藏
 轿车被盗,车辆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等随车被盗,能理赔吗?日前虹口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7.6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日前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给付16.7万元。  

  [事发突然]

  轿车和凭证一起被盗

  2005年7月,李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为1年。

  2005年11月17日上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轿车于该日凌晨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等。同日,李先生就车辆失窃事宜向保险公司报案。

  嗣后,李先生又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报失登记,并登报进行了公告。次年7月,公安刑侦部门在李先生报警时出具给其的案件接报回执

  单上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同时写明了刑案编号。

  [争议焦点]

  未提供书面材料能理赔吗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交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提供的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仅表明原告曾报警,不能等同于盗抢案件证明;原告索赔时也未提供各项材料。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李先生则表示,关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车辆被盗是无法办理补领手续的,原告已提供了机动车信息单,该信息单表明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向被告索赔时因被盗导致未能提供的材料,可依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免赔率。

  [法院判决]

  被盗情况特殊应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接报回执单表明保险车辆被盗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报警时已明确表明随车的保险单正本等材料被盗,这是第一时间内形成的证据,法院可予认定。对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应理解为能履行提供上述材料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保险人方可拒绝赔偿,原告现是情况特殊无法履行义务。

  被告主张的拒赔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对于赔款的具体数额,原告愿依据合同约定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并无不当,法院可以准许。

2013年6月7日

车辆出险施救费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对于减少车损的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是予以理赔的。据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除了赔偿车辆损失和三者损失外,一般还会赔偿相应的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来控制损失的扩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施救费用或相关的费用都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用的前提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举例来说,如果保险车辆发...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