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自扣押业主车辆 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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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5 12: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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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被物业公司上锁,业主井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井先生经济损失1000元。
井先生起诉称,今年3月6日,他开车外出,物业公司经理范某以收取停车费为由将他的车辆扣押在小区南门大门内,至今不予放行。井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物业公司辩称,井先生将车辆违规停在大门口,而大门口是小区业主出入的主要通道,其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采取限制井先生车辆行驶的处罚是小区自管的规定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经理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井先生合法的民事权益,其锁定井先生车辆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给井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