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 保险理赔是否照旧?

 所属分类:  2013-7-20 14:40:07    加入收藏

 化工园某外企会计问:我们企业小型客车,因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保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9日,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如果需要缴纳应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因此你单位该辆小型客车本年应纳税月份数为3个月,本年应当缴纳的车船税为360×3/12=90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大量购买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相对应,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随之而来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也不断攀升。由于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法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问题的规定不甚全面,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处理常常存在争议。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有部分案件的侵权主体为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辆。应该说,此类案件在证据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相较单一车辆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要复杂得多,而其中一个突出的难点就在于诸车辆是否投有交强险,对侵权人责任的分担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的承担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对此,笔者试以两车侵权主体为例,根据两车投保交强险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划分,并提出分析意见。

  无证驾驶 保险理赔是否照旧?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交强险可依法拒赔

  开车上路,不幸遭遇事故,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双方不得已诉诸法庭。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当事人张某的上诉,维持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遭遇车祸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9年10月12日晚上8时左右,张某驾车从澥浦开往骆驼,沿329国道由北往南行使至骆驼大酒店门口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镇海区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予避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张某一共向周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费用11万元。由于张某先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时的他想到了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而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

  遭遇车祸已是一身烦恼,保险公司又不愿理赔,张某当下反驳,因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没有就交强险合同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所以这项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但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解释。

  可保险公司却辩称,原告向被告投保交强险这一点属实,但本事故说到底是由于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所致,所以依据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损失的赔偿责任。

  诉诸法庭 一审张某败诉

  眼见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镇海区人民法院。法院接手此案后,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在开展保险业务前就免责条款曾对投保人做过明确说明,目的就是为了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未取得驾驶资格不能驾车,不仅是普通人知晓,更是驾驶员的常识。”区法院刘法官表示,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第一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以书面方式提示原告详细阅读有关免责条款,况且张某在签订合同时阅读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合同条款,张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张某关于保险公司没有向其就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向致害人追偿。”刘法官解释说,根据举轻明重规则,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其他费用向致害人追偿。现在张某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所以他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此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服上诉 法院维持判决

  眼瞅着赔偿款一分都拿不到,张某岂能甘心,由于不服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讨回“公道”。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该条实际意思是指致害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

  张某也承认他已阅读过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且未取得驾驶资格不能驾车是常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应该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规定知晓在先,当事人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关纠纷,况且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资格也是常识。”法官提醒说。因此,该条款对于张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张某的上诉。

  通过此案,区法院也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机动车上路,一定要上交强险等相应的保险,同时要具备经年审合格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冒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交通肇事者要自掏腰包承担责任。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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