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险种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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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3: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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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去年11月11日上午8时,在107国道上的一段公路上,驾驶员王某因疲劳驾驶,开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了前方慢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当时,王某车上副驾驶位里的高某因巨大惯性从车上飞了出去,坠落中被王勇车前横梁碰撞,最后着地,当场死亡。
事发3天后,高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追尾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死者高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所开的这辆车在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被追尾的那辆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是1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同意赔,可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不肯赔。双方协商无果,高某的家属将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告上法庭。
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辩称,高虎属于王某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理赔的对象不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高某不属于交强险理赔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高某从驾驶室被抛出,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后在坠落过程中又与王某车发生碰撞并着地死亡,其与车辆碰撞及着地死亡均在王某车外,已经不是王勇车上的人员。所以,死者高某属于理赔交强险“车外第三人”情形,保险公司要赔。
点评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谓本车人员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是在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本车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受伤是在车外造成的,就属于本车人员,交强险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由于车辆属于运输工具,车辆的乘坐者不会也不可能永远都是“车上人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坐者也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