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上人员摔下后被轧身亡的案例的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4:24:06    加入收藏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又被该车碾轧致死的乘车人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保险金58000元。

     原告战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战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事故,致乘车人孙某从车上摔落地面后被该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战某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元,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告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孙某原本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孙某是该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其从车上掉落地面后又被该车碾轧发生事故时,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自然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判决被告赔偿战某保险金58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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