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保额: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所属分类:  2013-8-7 13:41:50    加入收藏
 连续多年没发生车险的车子,今后可能享受比“七折”更优惠的折扣率;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放弃代位求偿权等拒绝投保方的理赔申请;旧车的车损险保额完全可以不和新车一个价……车险市场化改革之幕,正在徐徐拉开。

  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车险的条款、费率制定,以及车险理赔过程中的诸多热点问题等进行了规范。

  业界认为,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中国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真正拉开了帷幕。

  优质车主:可享受更低折扣

  买车险的时候,消费者首先看重的就是价格问题了。现在各家公司的报价都很透明,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熟悉了那句广告词:“电话车险,多省30%。”

  但为何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电话、网络渠道销售车险过程中,反复都会提到30%这个折扣率?其实绝大多数人是不明白的,只知道买车险最多打到七折。

  原来,一直以来,保监会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条款并没有限高限低的规定。仅有2006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做过一次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也就是商业车险投保人最多可享受七折优惠,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而此次《通知》则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三点。如果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说,将来只会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而不会限制最低价格,在完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可以享受更大的折扣。

  “这样一来,显然可以让符合条件的投保人获得更大的优惠和利益。比如,连续多年没有出险的老司机,将来投保可能就可以获得更为差异化的报价,A公司可能可以给他六折,B公司则可能给他更优惠。这样,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选择空间更大了。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虽然看上去收到的保费少了一些,但如果真正是吸引了更大量人、车各方面条件都优异的投保者,积累了更多优质客户,那么其实也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因为这批人的理赔率会非常低。”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

  当然,也有不少人担心,车险定价往市场化方向上放开,可能引发“价格混战”,特别是一些中小险企可能“赔本赚吆喝”,通过低价策略“搅浑市场的水”。

  但从《通知》来看,险企想要获得更多的自主定价权,监管部门其实已经对其条件做了诸多限制和规范工作,以便维护市场有序发展。

  险企:不得因“无责”拒绝先行赔付

  在车险理赔过程中,“无责不赔”也常被消费者所诟病。

  比如,A车和B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B车全责,A车无责。但不巧的是,B车没有上保险或者只上了交强险,但A车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此时,A车向B车车主索要相应的赔偿,但肇事方因故拖延。无奈,A车车主转而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商业险部分“无责不赔”为由拒赔赔偿。

  对此,本次《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一规定自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可能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车损险保额:双方可协商约定

  近年来,旧车在投保时得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也饱受诟病。

  对此,此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也就是说,今后车损险的保额到底是多少,不是完全由保险公司一方说了算,不管是按照车险信息平台的参考数值来核定,还是按照二手车的市场估价来核定,总之得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互相认同。

  对于使用年限已经较长的车辆,投保时保额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定得更为合理。当然,如果是按折旧价格投保的,在理赔过程中,也可能需要相应“打折”。但无论如何,保险双方都应是自愿的。

  鼓励开发差异化的车险产品

  在迈向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此次《通知》特别提出,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差别化开发车险产品。

  对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发模式,可以有三种。包括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或者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则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另一方面,也为商业车险产品建立了“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将会被取消自主开发设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比赛资格”。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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