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程度判定引争议

 所属分类:  2013-8-7 19:53:38    加入收藏
“7·21”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一周后,北京保险业的理赔服务工作逐步由救援查勘转向理赔定损,“涉水险”等理赔纠纷也陆续显现。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北京保监局近日下发紧急通知,督促辖区内产险公司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在京产险公司也集体发布六大承诺应对车险理赔。

北京保监局表示,对于投诉中反映产险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等问题,要求公司认真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妥善处理,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定损争议,通知要求公司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赔尽赔、足额赔付。

在京产险公司集体发布的理赔承诺显示,积极协调汽车修理企业先行采取车辆排放水、晾晒、内部电路封堵保护等必要处理措施,再开展车辆查勘、定损等后续工作,以避免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

车损险拒绝对涉水车辆受损发动机赔付在法律界一直存在异议。北京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障范围内,承担因暴雨责任导致的车身、车内饰、车上电子元器件等各方面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对发动机的拆装、清洗、换油等费用;在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或类似附加险条款)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因水淹、涉水行驶、在水中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的相应损失;各保险公司建立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对于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案件,可实行现场定损、现场赔付;保险公司承担投保车辆因暴雨受损后自行施救产生的合理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承诺还对推定全损做出表态,如对于没顶或车内水淹至仪表台之上的车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可做推定全损处理,依据车损险条款给予赔偿。

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公司投诉处理不及时、推诿敷衍的问题,通知要求产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的重复投诉或群访群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商报记者 崔启斌/文 暴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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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程度的划定也成为争议之一。依据车损险合同,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建议车主排水、晾晒,而车主却认为车辆已近于全损或部件已经报废,怠于配合。

有保险专家认为,依据现在保险合同,在暴雨中车辆全损和部分损失,车损险的赔付标准差别较大,如全损后车损险对整体赔付,而如果投保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导致部件受损(包括发动机受损),车损险将拒绝对发动机赔付。

商报记者 崔启斌 本栏目由北京商报与北京保监局联合主办

2013年5月24日

东莞统一 车险手续费标准
    东莞统一车险手续费标准 长期困扰东莞车险业务健康发展的手续费问题今后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日前,东莞市各产险公司在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见证下,统一签署《东莞市车险业务手续费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当场签字盖章。 据了解,《公约》分为总则、自律规约、组织执行、违约处理办法、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二条,除严格规定车险手续费的各项标准外,对车险综合费用的管理、核算管理、招投标业务等也都作了严格规定。为保证《公约》的严格、顺利执行,与《公约》配套的《东莞市车险业务手续费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也将与《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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