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父亲倒车轧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8-22 16:23:21    加入收藏
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轧死,高沃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对方以死者是高沃的家人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高沃26万元。对于这个结果,保险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起诉 父亲倒车轧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4月的一天,高沃开车带着两岁的小儿子到浦口区一商业街的室内游泳馆游泳。到了那里,高沃让儿子先下车等着,自己去找车位。

  小家伙很是兴奋,跑来跑去,可就在这时,悲剧发生了。高沃在往后倒车,准备停进车位时没有注意到儿子,结果一下子就撞了上去,孩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高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他撞死的是自己的儿子,因此没有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高沃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42.2万元。

  焦点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根据商业三责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投保的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于这样的说法,高沃很是愤慨,他坚称自己是无意将儿子撞倒的,事发后也主动报警,这一次完全是过失行为。

  经过审理,建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死者是肇事者的近亲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沃是故意制造事故,导致儿子死亡的,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能够表明高沃是在骗保。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酌定为11万元。

  在判决书中,还特别提到了免责条款的问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三责险外,违背了三责险设立的目的。高沃不仅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如果不予赔偿,则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定这项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的义务。考虑到高沃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因素,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责险最高限额30万元的一半,即15万元内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沃2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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