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因子
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说。大家都知道,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交强险双挂钩机制,对于3年未出险的车主,交强险保费甚至会下浮30%。而有出险事故记录的,交强险最高会上调90%。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记录跟车不跟人,即使办理变更机动车号牌号码,或者转让车辆,该车的交强险费率仍然延续按照浮动标准上浮费率。
交强险整体保费不高,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商业车险对车主影响更大。就目前而言,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商业车险还未实行比较明确的浮动费率制度,不过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方向。09年底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行业就发布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提出了北京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整体思路:保持基础费率不动,调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征求意见稿中,与费率挂钩的浮动系数拟锁定为四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以及“老、旧、新、特车型特殊风险”系数,以期做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
无论是从整个市场的财险业务来看,还是从单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来看,机动车车辆保险业务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做好机动车车辆保险,其中一个很重的部分就是保险费率厘定的问题。对于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厘定,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如果我们能够将机动车的风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进行匹配,这样我们不仅能够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交通环境也可以得到改善;同时我们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因子,笔者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很多财险公司在对浮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厘定时会将驾驶员上一年的索赔次数作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的一个考虑因素。好比《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费率浮动系数逐渐增加。虽然索赔次数能够体现机动车投保人的一定风险信息,但是如果将其看作其风险信息的全部,却是极不合理的。因为对于相同索赔次数的投保人,他们的索赔额也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距。个人认为可以创造出一个新的索赔次数,即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称之为“有效索赔次数”。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建立在加权平均这样一个思想基础上,有效索赔次数等于该驾驶员年索赔额总和除以该地区上一年平均索赔额。其中该地区的平均索赔额为该地区总索赔额除以该地区总索赔次数。用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作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相对于只考虑索赔次数的浮动费率系数,能够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信息。
第二,可以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厘定时增加一个因素,即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如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等。根据专业机构数据跟踪研究显示,瑞典、芬兰25%至2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英国25%至4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一比例达到43%至63%。在我国,因为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违章驾驶的驾驶员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违章驾驶也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不同驾驶员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应该最大限度体现该驾驶员所具有的风险,只有实行“赏罚分明”的机动车费率浮动措施,才能够最大限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意识,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畅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