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 保险公司与公安鉴定的定损不一致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7 9:16:44    加入收藏

2006年11月7日,李女士为自己购买的家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人责任险,并追加了不记免赔险。2006年12月10日,李女士驾驶车辆与另一汽车相撞。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后,认定李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公安部门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认定被撞车辆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50元。在交警的调解下,李女士向被撞车辆的车主支付了2350元赔偿金。 

   然而,保险公司委派的定损员到达事故现场,对受害车辆进行了现场定损,并向李女士出具了《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认定被撞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1200元,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费1200元。 

   对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认定,李女士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应全额赔付保险人保险金2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的保险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的凭证。 

       保险事故发生后,李女士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第三人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向第三人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该鉴定结果,理应提供相应的反证。保险公司的现场定损结果虽然与鉴定结论不符,但无法就此确认李女士出具的鉴定结论有误。另外,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中的特别提示条款,该《确认单》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保险人请求理赔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女士保险金2350元。

   保险公司定损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来定的,权威公认的参考标准为“精友”软件报价,除非车主投保时选择了“4S维修”,否则可能会存在价格差异。

   此外,一些修理厂也不地道,漫天要价,甚至鼓动不明情况的车主与保险公司较劲,以牟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车主只要求保险公司保质保量修复车辆即可,其它事情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处理。

   还有,物价部门出具的评估保险公司可以不采纳,之前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过文件。据悉,相当一部分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懂车辆保险估价,只是照抄修理厂的单子,然后“理所当然”地照单收取自己的费用。

   当然,委托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也是可行的。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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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金47.9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2008年9月27日,中国大地保险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暨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中国大地保险第二次增资扩股方案,增资人民币30亿元。10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中国大地保险注册资本金变更。   作为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在初创的五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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