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界限明确
《草案》尚未正式生效,以目前情况来看,最明显的变化在于“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长期困扰投保人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正在着手解决。
记者昨日采访中发现,我省保险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该条款将给整个寿险行业带来重大改变,但业内对该条款的落实还颇有疑虑。因此,我们将各方观点汇集,希望能更全面地呈现如是重大改变。
阚:不可抗辩条款早已经是国际惯例了。对寿险行业来说,投保人的诚信风险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和年龄两方面。而旧《保险法》只对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这种情况使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在当时是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当时认为对身体健康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了,还处在发展阶段的国内保险公司可能很难承担这么大的风险。
如果该条款能落实,保险公司就不能无条件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是被加上了一个时间限制,使保险公司也要承担风险。这就使保险公司今后对保单不再来者不拒,而是要做一些专业的调查和鉴别。
许:其实现在落实这个条款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时机还没到。目前国内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医院医疗信息还只是区域共享。
我就接触过试图以跨区域带病投保来骗保的案例。该投保人在北京投保,在河南的医院治疗并向我们公司报险。我们公司在北京、河南的分公司通过当地医院都查不到他的过往医疗记录,一度以为是新诊断出的疾病。但是后来发现他的报险日期恰好就是投保后90天的保单生效期,仔细了解后发现他原籍福建,在福州已有多年的某慢性疾病医疗记录,这才阻止了一起带病投保骗保行为。
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对投保人身体健康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很可能被某些人利用保险合同两年后的不可抗辩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会加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而且目前查证的难度大,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严:从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对大多数正常投保人来说,这个条款的增设从法律原则上对他们的利益做了维护,是合情合理的。我相信各公司都会有新的措施来规避个别投保人的诚信风险。信用体系方面只是时间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界限明确
目前,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
《草案》则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规定。阚小冬认为,《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上述“时间差”中投保人的保障空白期今后将被更明确地告之。
服务承诺升级成法
据悉,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将“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据悉,上述相关内容中大部分已经是各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而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将于9月1日正式生效的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标准中也已经包含了上述部分内容。行业协会专家认为,如果《草案》从法律高度明确这些内容,对投保人无疑更为有利.